北京市清潔生產審核驗收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推進清潔生產,規范清潔生產審核行為和驗收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環保總局令第16號)、《關于印發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程序的規定的通知》(環發[2005]151號)和《關于印發北京市〈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京發改[2006]36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清潔生產審核驗收,是指對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過程、審核報告、已實施方案取得的績效及擬實施方案預期效果的階段性評估。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完成清潔生產審核并申請驗收的企業。
第四條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北京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市環保局)對自愿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組織驗收。
市環保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對列入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名單的企業組織驗收。
市、區(縣)發展改革委重點負責對企業是否符合國家和北京市清潔生產相關產業政策進行審查,市、區(縣)環保局重點負責對相關環保指標進行審查。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環保局委托的技術依托單位組織實施清潔生產審核驗收工作并對其驗收結論負責。
第五條申請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的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編制完成《清潔生產審核報告》,基本實施無低費方案,具有中高費方案實施計劃;
(二)符合國家和北京市清潔生產相關產業政策,沒有使用國家明令已淘汰的落后生產工藝裝備,
沒有生產國家明令已淘汰的落后產品;國家明令限期淘汰的生產工藝裝備情況明晰,并已列入整改計劃;
(三)無國家或本市限期治理項目或限期治理項目已完成。
第六條自愿開展審核的區屬及以下企業將驗收申請材料報所在區(縣)環保局,區(縣)環保局對申請材料相關內容確認后,通過區(縣)發展改革委上報市發展改革委,抄送市環保局;區屬以上自愿開展審核的企業將驗收申請材料報市環
列入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名單的企業將驗收申請材料通過所在區(縣)環保局上報市環保局,抄送市發展改革委。
第七條企業申請清潔生產審核驗收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企業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申請表》(附件1,一式四份);
(二)《清潔生產審核報告》(一式八份及電子版);
(三)委托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提交清潔生產審核咨詢合同或協議復印件;
(四)自行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提交審核人員資質證明復印件;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八條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審核過程是否真實、規范,方法是否合理;
(二)審核報告是否如實反映企業基本情況,污染物的產生與排放情況,有毒有害原料的替代和無害化(包括轉移、安全處置)情況,有毒有害原料使用量的變化、存放、轉移情況;
(三)清潔生產目標的設定是否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是否符合國家和北京市環保目標、方針、政策,是否符合國家和北京市產業政策,是否符合國家和北京市相關行業清潔生產標準;
(四)清潔生產審核重點的選擇是否反映了企業的主要問題;
相關信息 







推薦企業
推薦企業
推薦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