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程序的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清潔生產審核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和《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環保總局令第16 號令)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重點企業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28 條第二、第三款規定應當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包括:(一)污染物超標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規定限額的污染嚴重企業(以下簡稱“第一類重點企業”)。(二)生產中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有毒有害物質是指被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危險化學品名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和《劇毒化學品目錄》中的劇毒、強腐蝕性、強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電設施和軍工核設施)、致癌、致畸等物質,以下簡稱“第二類重點企業”)。第三條 國家環保總局將根據各地環境污染狀況以及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的實際情況,在分析企業有毒有害物質使用或排放情況,以及可能造成環境影響嚴重程度的基礎上,分期分批公布《需重點審核的有毒有害物質名錄》(以下簡稱《名錄》)。第四條 第一類重點企業名單的確定及公布程序:(一)按照管理權限,由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日常監督檢查的情況,提出本轄區內應當實施清潔生產審核企業的初選名單,附環境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報告或有毒有害原輔料進貨憑證、分析報告,將初選名單及企業基本情況報送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二)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初選企業情況進行核實后,報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清潔生產促進法》的規定,對企業名單確定后,在當地主要媒體公布應當實施清潔生產審核企業的名單。公布的內容應包括:企業名稱、企業注冊地址(生產車間不在注冊地的要公布其所在地的地址)、類型(第
第二類重點企業名單的確定及公布程序,由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參照上述規定執行。第五條 列入公布名單的第一類重點企業,應在名單公布后一個月內,在當地主要媒體公布其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況,接受公眾監督。公布的內容應包括:企業名稱、規模;法人代表、企業注冊地址和生產地址;主要原輔材料(包括燃料)消耗情況;主要產品名稱、產量;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去向、污染物濃度和排放總量、應執行的排放標準、規定的總量限額以及排污費繳納情況等。第六條 重點企業的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可以由企業自行組織開展,或委托相應的中介機構完成。自行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在名單公布后45 個工作日之內,將審核計劃、審核組織、人員的基本情況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委托中介機構進行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在名單公布后45 個工作日之內,將審核機構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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